建設部令118號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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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18 號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已于 2003 年 7月 1 日經第 11 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確保城市橋梁的完 好、安全和通暢,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 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 (包括輕軌高架部分 )。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 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橋梁 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
建設部第118號令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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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2004-01-0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8號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 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確保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 和通暢,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 輛、行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輕軌高架部分)。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的管理工 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橋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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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8號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 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確保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和通暢, 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 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輛、行 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輕軌高架部分)。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 動的管理工作。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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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確 保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和通暢,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功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范圍內連接或 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 (包括輕軌高架部分)。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橋梁 檢測和養護維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 內的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 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負責對其所 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橋梁進行檢測和養護維修。 第五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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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tranbbs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確保 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和通暢,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功能,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 路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輕軌高架部分)。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 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橋梁 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 內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負責對其所有的或者受托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收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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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佛山市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管 理,確保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和通暢,充分發揮城市橋梁 的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例》和《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佛山市城市橋梁的實際情況,制 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佛山市行政區域范圍 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含人 行及行車隧道,除公路、交通、水利部門管轄以外)。 第三條佛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橋 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管理、監督、指導及協調工作(以 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各區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
規范城市橋梁檢測與維修養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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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梁檢測評估項目招標要求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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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城市發展越來越快,車輛擁有量也越來越高,導致城市交通經常出現擁堵。橋梁作為城市交通重要組成部分,對其檢測評估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城市橋梁運營安全。結合城市橋梁招標內容、資質要求及預算等問題進行探討。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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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1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 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 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 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 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 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 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 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并 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 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統一監 督管理。 國務院鐵路
光纖傳感技術與城市橋梁檢測_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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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高架橋作為城市交通基礎 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安全可 靠性成為關系國計民生的一件大 事。長期以來,橋梁的安全檢測一 直以電檢測方法為主,而由于城 市交通量大、環境復雜、干擾因素 多,采用傳統方法檢測時需要臨 時放置大量傳感器,需要大量人 力、物力,又易受到電磁干擾和潮 濕侵蝕,不能實現長期放置,在檢 測時只能得出瞬時結果,不能準 確、準時地預報橋梁的工作狀態, 在目前城市高速發展的態勢下, 已不能滿足現有城市高架橋檢測 的需要。光纖檢測技術因其技術 和應用方面的優勢被廣泛重視, 成為目前城市橋梁檢測技術的研 究重點。 二、光纖傳感技術的發 展及應用 光纖傳感技術被國際上公 認為是對結構安全檢測最有前 途、最理想的手段,是上世紀70 年代伴隨著光導纖維及光纖通信 技術的發展而迅速發展起來的一 種以光為載體、光纖為媒介、感知 和傳輸外界信號(被測量)的新型 檢測技術,
城市橋梁養護維修實施細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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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橋面系養護 1.1橋面鋪裝 1.1.1一般規定 1橋面鋪裝包括瀝青混凝土橋面鋪裝和水泥混凝土橋面鋪裝兩類。 2橋面發現病害應及時查明原因、判斷是否由橋梁結構缺陷而產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維修,對 橋梁結構變形產生的病害應進行專項維修。 3橋面鋪裝維修時,應避免損壞防水層。采用銑刨機銑刨時,應嚴格控制銑刨深度,若銑刨后剩余 的瀝青混凝土厚度小于單層厚度,宜將瀝青混凝土鋪裝層全厚度清除。 4維修后的橋面橫坡和縱坡,應滿足排水要求。 5橋面鋪裝增加厚度時應進行荷載驗算。 6架設在橋上的管線安全保護設施應完整、有效;線桿應安全、牢固;井蓋應完好。 1.1.2常見病害及維修對策 1瀝青混凝土橋面病害 瀝青混凝土橋面常見病害原因及維修對策見表1.1.2-1。 表1.1.2-1瀝青混凝土橋面常見病害原因及維修對策 病害類型病害原因維修對策
廣東省城市橋梁檢測技術規范[第4章-市政維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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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州市政維修處和中山市政維護處] 4橋梁普查及完好狀況評定 4.1一般規定 4.1.1城市橋梁應根據橋梁結構類型、規模進行外觀普查及完 好狀況評定。 4.1.2城市橋梁外觀普查及完好狀況評定應由專職橋梁養護工 程技術人員或實踐經驗豐富的橋梁工程師負責,并對每座橋梁制 定相應的普查及實施方案。 4.1.3城市橋梁外觀普查及完好狀況評定宜根據橋梁養護需要 及相關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范要求,或結合橋梁結構檢算、荷載 實驗安排進行,并提交相關報告。 4.1.4對城市橋梁外觀普查及完好狀況評定中發現的難以判斷 損壞程度和原因的構件,應提出做特殊檢測的建議,對損壞嚴重、 危及安全的城市橋梁提出限載以至暫時限制交通的建議。 [省建科院增加] 4.1.5定期檢查的時間。定期檢查的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新建城市橋梁交付使用1年后,進行第一次全面檢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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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信息發布時間:2016-08-23信息瀏覽次數:3304字號:[大中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8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 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 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 下簡稱發證機關)
昆明市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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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作,保證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暢通,使 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橋梁檢測 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昆明市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城市道路相關規范進行設 計、施工,由市和縣(市、區)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投資,或者由市和縣(市、區)政 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通過投融資渠道投資建設,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并通過竣工驗收投入 使用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高新、經開、度假區轄區內的城市道路養護 維修工作,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綜合
川建造價發(2006)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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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設廳 川建造價發[2006]118號 四川省建設廳關于重申 竣工驗收備案增加竣工結算資料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001年省建設廳印發《關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增加竣工 結算資料的通知》(川建廳價發[2001]979號)文以來,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對防止工程款拖欠,規范工程竣工結算辦理和對竣工結算進 行有效監督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在2005年全省工程式量清單計價及合肥市同執 行情況檢查中反映出個別地區和部門對該項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工作流于形式。 如有的地區至今未開展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工作,有的竣工驗收備案機構在辦理竣 工驗收備案時,對竣工結算的確認僅憑承發包雙方中頭或書面承諾上,而未按規 定執行竣工結算確認制度。由于竣工結算確認制度落實不到位,一是給我省工程 款拖欠數額的準確確定帶來困難,并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5號修改后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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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 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 印件)及資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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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1號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 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 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 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 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 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全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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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 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 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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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6號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第12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 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 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 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 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 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 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求加強城市橋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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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地方存在城市橋梁管理制度不完善、養護不到位、擅自降低橋梁養護等級、處理處置橋梁隱患不及時、不得力等問題,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強城市橋梁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的橋梁安全負責制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制。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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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確定,自 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 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 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 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 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202007161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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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編輯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信息發布時間: 2016-08-23 信息瀏覽次 數:3304 字號: [大中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8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 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 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 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 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
危橋、橋梁維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辦法(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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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橋、橋梁維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 辦法(doc11頁) 部門:xxx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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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鋼結構安全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