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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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66 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 2008年 1 月 8號經建設部第 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8年 6月 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 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 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 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 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 的租賃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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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 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 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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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次常 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 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 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 施監督管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部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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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 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 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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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 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 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 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 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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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序 號 違法行為處罰依據 違法 程度 違法情節處罰標準 1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 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 理備案的;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 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輕微 兩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機械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兩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 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處以6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機械的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或 造成安全事故的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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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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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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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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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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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 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 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 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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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體|中文繁體|郵箱|搜索 打印本頁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 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 續。 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 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 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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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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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3日,建設部以第168號部令正式頒布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的頒布對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完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進一步減少建筑工地事故的發生將發揮重要作用。從2003年5月建設部公布該規定的草稿以來,各地建筑起重機械生產、檢驗、使用、管理等單位對這部管理規定期待已久,本刊特在此全文刊登,以方便讀者查閱。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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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3日,建設部以第168號部令正式頒布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的頒布對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完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進一步減少建筑工地事故的發生將發揮重要作用。從2003年5月建設部公布該規定的草稿以來,各地建筑起重機械生產、檢驗、使用、管理等單位對這部管理規定期待已久,本刊特在此全文刊登,以方便讀者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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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部門規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公布機關]建設部[文(令)號]第166號令 [公布日期]200811128[類 別]行政法·建設 [施行日期]2008161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 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 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 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 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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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 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 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 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 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
20080601建設部166號令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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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 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 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 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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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 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 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 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
建設部:出臺《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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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建設部近日發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五類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和使用。一是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四是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淺談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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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其他一些起重機械。建筑起重機械數量龐大,在各個建筑施工現場都有建筑起重機械的身影出現,并且建筑施工中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時,建筑起重機械也因其特殊屬性,極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所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重大
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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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的通知 創建日期:2008-12-3???信息來源:四川省建設廳??文號:川建發 [2008]88號 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建 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 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川建質安發[2003]333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建設廳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完) 四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 公共利益、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機械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建
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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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 規范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檢驗行為,防止和 減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 及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 拆卸、使用、檢驗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納入 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 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對全市起重機械的租賃、安 裝、拆卸、使用、檢驗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 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
濟南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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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濟南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文號:濟建發[2009]13號頒布單位:市建委 頒布日期:2009-3-30生效日期:2009-4-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范生產安全事 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建筑起重機 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建筑起重機械備 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 使用、檢測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在建筑施工現 場安裝、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 處作業吊籃等。 第三條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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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裝配式BIM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