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城市規劃管理(簡明)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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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城市規劃管理(簡 明)技術規定 (修訂稿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規劃管理, 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濟寧 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管線工程的規劃與管理。 第二條 城市各項建設用地, 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規定, 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均用 地指標、用地性質和規模,在已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地段內進行。 無詳細規劃的按 《種類建設用地 適建范圍表》執行。一般辦公區、工業區與居住區不得混建。嚴格控制零星插建。凡需改變規劃 用地性質的,須先提出調整規劃,按程序審批。 第三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低、多層建筑工程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一般居 住建筑的容積率控制在 1.5 ,建筑密度 28%;辦公建筑容積率控制在 2.4 ,建筑密度 35%;商業建 筑容積率控制在 2.8 ,建筑密度 38%;工業建筑、倉庫容
86濟寧市城市規劃管理(簡明)技術規定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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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濟規〔2006〕17號 濟寧市城市規劃管理簡明技術規定 (2006年版)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以及濟寧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 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各縣(市)的城鎮可參照 執行。 第二條城市各項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 用地規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均用地指標、用地性質和規模,在 已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地段內進行。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須 先提出調整規劃,按程序審批。 第三條建筑容量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積率、建筑密度 按如下指標控制: 居住建筑:多層住宅容積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 高層住宅容積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辦公建筑:多 層容積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層容積率2.5~5.5, 建筑
濟寧市城市規劃管理(簡明)技術規定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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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濟規〔2006〕17號 濟寧市城市規劃管理簡明技術規定 (2006年版)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以及濟寧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 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各縣(市)的城鎮可參照 執行。 第二條城市各項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 用地規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均用地指標、用地性質和規模,在 已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地段內進行。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須 先提出調整規劃,按程序審批。 第三條建筑容量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積率、建筑密度 按如下指標控制: 居住建筑:多層住宅容積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 高層住宅容積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辦公建筑:多 層容積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層容積率2.5~5.5, 建筑
保定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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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定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管理 第三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間距與日照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 第七章建筑層高與容積率計算準則 第八章建筑與城市景觀 第九章附則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 理辦法(試行)》、《保定市城市總體規劃》、《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詳細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規劃建設用地內,使用土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 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活動,進行城市規劃管理,必須遵守 本規定。 第三條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符合本規 定,并按相關程序報經審定、批準后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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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規劃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征求意見稿2010-1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 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等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2007-2020)》,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 地上的各類建設項目。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用地上實施建設的,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 編制亦應符合本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歷 史傳統風貌街區保護范圍等特定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規定第四 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執行。 臨時建設、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規劃編制與技術規定的關系)控制性詳細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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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五章建筑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綠地 第八章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 第九章建筑景觀 第十章附則 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高層建筑日照分析規則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 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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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五章建筑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綠地 第八章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 第九章建筑景觀 第十章附則 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高層建筑日照分析規則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 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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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號令 第一編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 劃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坐標系應當采用1980西安坐標 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標系;高程系應當采用1985國家高程 基準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城市設計導則, 城市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導則的要求。 第二編規劃編制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實施性,有利于 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滁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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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五章建筑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綠地 第八章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 第九章建筑景觀 第十章附則 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 附錄:名詞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規、規范,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 筑、個人自建房除外)。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實施均應符合 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 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設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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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政府令〔2007〕131號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 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 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 均應符合本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 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設施用地; (三)m—工業用地; (四)w
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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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建筑間距計算見第十一章《附錄二》第6款,建筑間距圖示見第十一 章《附錄四》第1款。第二十四條一般多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 下列規定:(一)多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1.南北向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東(西)45°以內(含45°),下同,其間距不小于南側 建筑高度的1.0倍。2.東西向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北)45° 以內(不含45°),下同,其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二) 多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南北向的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 高度的0.7倍;東西向的間距在老城區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墻寬度必須小于或等于14m;山墻寬度大 于14m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層居住建筑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1.兩幢建筑的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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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五章建筑退讓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綠地 第八章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 第九章建筑景觀 第十章附則 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建設工程配建機動車位設置標準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高層建筑日照分析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 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 均應符合本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 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
棗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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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通知 (棗政發〔2006〕4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現將《棗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2 棗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 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規劃法〉辦法》、《棗莊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棗莊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 第三條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 劃,下同)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各項建設用地、建設工程應按已編制的詳細規劃執行; 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城市總體規
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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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實 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地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 障依法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和經批準地《昆明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家、省、市相關 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結合昆明市地實際情況,特制定 本規定.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地城 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地相關活動. 編制和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 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以及有關建筑設計,應當 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本規定.個 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各項規劃應當采用國家統一地坐標系統.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地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 合經批準地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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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 發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 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規定,臨時建 設、個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 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設施用地; (三)m―工業用地; (四)w―倉儲用地; (五)t―對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廣場用地; (
嘉興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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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發[2004]92號 關于同意實施嘉興市城市規劃 管理技術規定的批復 市建設局: 你局《關于要求批準實施的請示》(嘉建辦[2004]137號)收悉。根據市城市規劃委 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的審議意見,經市政府研究,原則同意 《嘉興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請你局加強宣傳,認真 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用地分類及適建范圍??????????(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13) 第四章建筑間距???????????????(18) 第五章建筑退讓???????????????(23)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28) 第七章建筑外部環境控制?????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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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 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 詳細規劃,下同)編制,以及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建設的,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 本規定。 臨時建設、城鎮房屋解危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在本市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重慶市平面坐標系統和國家高 程基準,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四條本市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其詳細規劃編制應當符合本 規定主城區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1)和遠
《惠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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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發《惠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第四條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 第五條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一)與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與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 (二)應當采用組團式的城市布局,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統籌兼顧、 (三)保持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筑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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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筑工程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城市規劃法》、《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外環線綠化帶以內范圍。凡在此范圍內新建、拆建、改 建和翻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工程設施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外環線綠化帶以外的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開 發區、保稅區、天津港區的規劃范圍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以及規劃特定的地區, 可參照執行,但不得低于本規定所定標準。 第三條本規定所定的技術標準為建筑管理的最低標準,各項建設工程,除執行本 規定外,還應根據城市規劃有關規定創造良好的環境質量。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建筑間距除必須符合防火、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規定要求 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五條根據日
099滁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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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市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及有關法規、規范,并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筑、個 人自建房除外)。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實施均應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各項建設工程符合本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人防、工 程管線等專業規范和建筑規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住宅建筑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確定。受遮擋的住宅的居室應滿 足大寒日滿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時(a類地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 降低,但不應低于1小時) 第五條遮擋建筑為多、低層建筑的,應采用日照間距系數計算建筑間距且按最 不利點確定,并同時滿足日照分析。遮擋建筑為高層建筑的,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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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四章建筑間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讓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觀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綠地和停車 第八章特定區域 第九章附則 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表三建筑容積率折減率表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建筑間距和離界距離圖示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 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本市舊住 房綜合改造、零
86金華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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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1 第三章建筑容量............................................................................2 第四章建筑綠地............................................................................5 第五章建筑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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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電氣項目管理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