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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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4 年 12月 15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 4月 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范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 政府備案。 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權, 按照《杭 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 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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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code.fabao365.com-當前頁碼:1 法邦網法律法規,1949年至今50萬條法律法規供您免費查詢和下載http://code.fabao365.com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5修訂) 來源:法邦網《法律法規》頻道 【文件號】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 【頒布部門】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5-04-26 【實施時間】2005-07-01 【時效性】有效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通過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案)》,已由浙江省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4月1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6日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4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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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 (相關資料:行政法規2篇部門規章33篇地方法規623篇裁判文書14篇相關論文4篇法學教 程1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 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相關資料:地方法規2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
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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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2007-03-06|作者:|來源:|【大中小】【打印】【關閉】 ·頒布機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7.09.03 ·實施日期:1995.03.01 【注】(1994年10月28日河北省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 過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1997年5 月29日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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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5-04-26 (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 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發 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對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貿市場、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構 筑物、施工場地、公共設施、公園綠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及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優美,尊重市
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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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7年7月16日長春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9 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把長春市建設為優美、整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 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環境保護法》(試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我市城區內所有單位、居民和過往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條條保證,各負其責的管理原 則。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局是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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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 過根據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上 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 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 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 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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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 理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施行。 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月31日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 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根 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
《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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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2007年11月22日經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08年4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環境衛生設 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所需要的經費,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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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文號: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 發布日期:2005-1-31 執行日期:2005-3-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六章其他規定 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市容 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 批準,現予公布施行。 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 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 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 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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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 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工作。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規劃的編制工作,并將該規劃納入 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做到統一布局,統籌安排,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 施監督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合同工、 臨時工和季節工等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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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號)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2月1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 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管理。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
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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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4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1 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和維護整潔、優美的環境,保障人民群 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環 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有指導、監督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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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文 明精神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城市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本條例所稱市容,主要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筑 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所、臨街景觀等的容貌。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廣場、公共場所、 水域等環境的清掃保潔;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26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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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精神文 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 的外,按照本條例關于城市建成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 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 編制
86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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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條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 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 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 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環衛工作人員的工資 福利待遇,按照省規定標準核撥環衛事業經費。 鼓勵企業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服務企業或者興建環境衛生設施。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科學研究部 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垃圾、 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和 環境衛生機械化作業的水平。 第六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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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 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市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以 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市容環衛管理的相關工作。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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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2月15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 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 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 生管理。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86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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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25日無錫市第十二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制定1998年12月 29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七次會議批準2004年7月28日無錫市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2004 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 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 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專業管理 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 管部門負責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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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 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市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以 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市容環衛管理的相關工作。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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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 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市容和環境衛 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 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 好有關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可以
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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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10月23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 議通過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批準2003年12月9日公告公布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 根據2008年4月29日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通過2009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 于批準《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 活環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環 境衛生管理。 第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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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中國合肥 網站首頁新聞發布政務公開政策法規辦事服務互動中心業務管理學習交流機關黨 建機構概況 流動關注 ·2011年度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通報·包河區積極推進店招標牌整治,三條道路上 “新妝”·合肥出臺零星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城管系統2人候選12月份“中國好人榜”·2011 年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進度(5)·2011年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進度 (4)·2011年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進度(3)·2011年度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 取工作通報·包河區積極推進店招標牌整治,三條道路上“新妝” 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來源:發布時間:2009年07月21日 (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 年11月2日安徽省第
2015《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獎競賽試題及滿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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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獎競賽試題及滿分答案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自()起施行。 a.2003年6月1日b.2003年9月1日c.2004年6月1日d.2004年9月1日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a.嚴格執法b.教育與處罰相結合c.依法治理d.部門聯動相結合 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a.市容環境衛生b.環境保護c.市政d.衛生 4.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社會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a.市場化b.資源化c.規模化d.經濟化 5.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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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㈢加強調控與監管,制訂環境衛生市場化運作的相關制度標準 衛市場秩序。研究韋岍適應市場化運作的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和監管制 與公共環糍合理的權利。要完善各項制度,保障群眾的參與權,使他們 能夠積極參與到公共環鳙臺理中來。二要政府要建立與群眾良好的溝通 機制,培養信息流,實行政務公開,及時將有關公共環蟾臺理的信息透 作者簡介:侯端海,男,黑龍江寶清縣人,職稱為助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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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網架輕鋼施工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