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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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 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 用途變更”修改為 “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 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 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 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 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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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 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 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 督管理。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 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
201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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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 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 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 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 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 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 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11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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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 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 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 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 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 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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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 2015-12-1016:05|來源:河南省公安廳|作者:河南省公安廳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 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 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 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 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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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 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 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公安部令119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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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 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 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 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 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 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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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 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 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 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 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 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 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 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 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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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 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 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 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 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 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 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 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 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
公安部106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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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 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 三十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 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 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 活動。 第三條建設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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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 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 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 督管理。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 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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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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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 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 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 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 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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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 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 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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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 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 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 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 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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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4月19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 管理規定公安部 文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聯系改正。 2 2020年4月19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 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 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 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 文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聯系改正。 3 2020年4月19日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G.安部第11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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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 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20090501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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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 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
公安部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12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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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 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 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 —2— 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 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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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 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 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 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 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 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 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
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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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訪問次數:62][發布時間:2009-05-0707:12:03][發布人:][文章來源:公安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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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 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 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 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 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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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106號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 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 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 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 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 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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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報年第3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 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 行。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9號) 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 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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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高級大數據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