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的若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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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的若干解釋 (根據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意見修改后 定稿 )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以下稱《規定》 )是在總結本市生活 居住建筑建設實踐基礎上, 依據合理使用城市土地, 居住建筑日照衛生要求, 并 考慮居民的生活習慣等制定的。 因此,本規定是為新建的生活居住建筑間距和解 決新建建筑遮擋現狀居民房陽光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為更好地執行本規定, 對規 定中的若干條款作以下解釋。 一、第二條一款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域內二層和二層以上的生活 居住建筑”。 本規定是對生活居住建筑間距 (或間距系數 )的規定,由于一層建筑情況比較 復雜,因此沒有做硬性的規定,可按下列情況執行 : 1、新建、擴建、翻建平房時,由規劃管理機關視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間距; 2、建筑工程與居住平房的東西廂房,公共建筑平房并列布置時,可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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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8月30日北京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發布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境和方便的生活 條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域內2層和2層以上的生活居住 建筑。 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稱居住建筑) 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醫療病房、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 影劇院等建筑(以下稱公共建筑)。 第三條居住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元戶型為3個或3個以下居室時至少有1個居室,單元戶型 為4個或4個以上居室時至少有兩個居室,處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各 105度的范圍內。 (二)處于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各
北京市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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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發布根 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合理使用城市 土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域內2層和2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稱居住建筑)和托兒所、幼兒 園、中小學、醫療病房、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影劇院等建筑(以下稱公共建筑)。 第三條兩棟4層或4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棟為居住建筑)的間距,采用規 定的建筑間距系數仍小于以下距離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兩建筑的長邊相對的,不小于
16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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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已經作廢,有效文件詳見下面另外替代文件]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發布,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批準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域內2層和2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稱居住建筑)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醫療病房、集體宿舍、招 待所、旅館、影劇院等建筑(以下稱公共建筑)。 第三條居住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元戶型為3個或3個以下居室時至少有1個居室,單元戶型為4個或4個以上居室時至少有兩個居室,處于朝向 南偏東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圍內。 (二)處于
烏魯木齊市生活性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烏政發[200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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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烏政發[2005]41號 【發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2005-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烏魯木齊市 烏魯木齊市生活性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烏政發[2005]41號)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屬 各委、局、辦,縣級事業單位: 《烏魯木齊市生活性建筑間距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 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烏魯木齊市生活性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規范和有效指導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城市規劃法》、《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50180―93)》(2002年版)、《新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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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護、 空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間距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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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 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 護、空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 間距不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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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 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 護、空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 間距不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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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 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間 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 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護、空 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間距不在本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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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 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傑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 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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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 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 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 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 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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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 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 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 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管理 第五條建筑間距以遮擋建筑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 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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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沈陽市人 民政府第64號令) 發表日期:2006年11月28日【編輯錄入:管理員】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 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 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 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 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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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政發,2010?1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1-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 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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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 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 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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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 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間 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 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護、空 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間距不在本
北京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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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建筑間距 2.4.1定義 建筑間距: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外皮最凸出處(不含居住建筑陽臺)之間的水平 距離。規劃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防火、防震、日照、通風、采光、視線干擾、防噪、綠化、衛 生、管線埋設、建筑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等要求,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 遮擋建筑:指對相鄰現狀或規劃建筑的日照條件產生影響,且與日照受到影響的建筑南 北向水平距離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擋建筑:日照條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設而受到影響的建筑。 建筑間距系數: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出現重疊的建筑之間,遮擋建筑與被遮 擋建筑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規劃建設 的平行相對的板式建筑之間,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在平行相對的垂線方向上的水平距離 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 計算建筑間距系數的范圍:1、二層和二層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
北京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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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5-12-09 京建施〔2005〕1115號 各區、縣建委,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和加強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維護施工正常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 保障居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部分地區經驗,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 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維護施工正常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 民,保障居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設工程 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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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維護施工正常秩序,減 少施工噪聲擾民,保障居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施工秩序減少 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是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的主管部門。 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建委)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的管 理工作。 第四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 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險救災工程、 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條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
北京市非公路標志設置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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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范圍.............................................................................................................1 2引用規范....................................................................................................1 3一般規定....................................................................................................1 4分類....................................................
北京市中小學家長學校建設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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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學家長學校建設的暫行規定 (試行) 目前,我市中小學普遍建立了家長學校。為加強家長學校的規范化管理,根據《全 國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計劃》和《北京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計劃》精神,特制定 此暫行規定。 家長學校的性質 第一條:家長學校是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組織下,以中小學校為創辦主體,由家長委 員會負責,吸收中小學學生家長參加的一種指導家庭教育的群眾性業余教育組織。 第二條:家長學校是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的有效渠道;是中小學指導家庭教育工作, 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教子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指導家庭教育水平的較好形式。 家長學校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共育“四有”新人的載體和重要陣 地。 家長學校的任務 第三條:向家長宣講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及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黨和國家關于家庭 教育的方針政策,上級有關部門對家教工作的法規和指示。 第四條:向家長宣講黨的教育方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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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建筑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