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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據 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 “十一五”推廣 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 (第一批 )的公告 )(第 659號)規定,作如下規定。 1)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 當超過原 計算應力的 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塔吊, 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 10% 時應予報廢。 2)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予報廢。如 局部損壞并可修復的,則修復后不能低于原結構的 承載能力。 3)塔吊的結構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 應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重新 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發展情況。 對無法消除裂紋影響的應予以報 廢。 4)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工作年限, 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或按使用說明書 中規定的結構工作級別、 應力循環等級結構應力狀態計算。 若使用說明書未對正 常工作年限。結構工作級別等作出規定, 且不能得到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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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申請農村住宅用地明白書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住宅用地: 1、本村隊成員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的,原宅基地 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村隊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 實施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 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 5、老宅基地確實無法翻建、擴建的 ;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農村住宅用地不予批準: 1、年齡未滿 18 周歲的,非本村隊成員的;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 的; 3、已將住宅轉讓、出租、贈予或者改變用途的 ; 4、不符合村隊規劃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 5、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 6、其他不符合申請農村住宅條件的 三、農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審查報批: 農村村民建住宅 (新建、改建、擴建、翻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