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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 [1998]213 號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局、財政局: 為了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我們 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 知》(國發 [1998]23 號),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 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轄市、 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 新建商品住房 (包括經 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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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 使用管理, 保障業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和住宅安全,根據《陜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 例》和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 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 獨立工礦區的新建商品住宅 (含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 “商品住宅 ”)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 (包括基礎、 內 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 ,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居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 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燃氣管道、 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