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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 [1998]213 號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局、財政局: 為了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我們 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 知》(國發 [1998]23 號),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 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轄市、 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 新建商品住房 (包括經 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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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CCPG/G-0406-C817 工程服務檢驗表 (共用部位設備設施) 檢驗人: 時間: 年 月 檢 驗 項 目 要 求 檢 驗 結 果 第一周( 7) 第二周( 14) 第三周( 21) 第四周( 28) 重復項小計 A B X N A B X N A B X N A B X N A B X N 1.0 物業共用部位 承重墻 ** 1.應當保持交付時的完整狀態,沒有破損現象; 2.依規變更后,應符合設計安全要求; 天面 * 1.單處破損面積 應當不超過 0.02 ㎡; 2.隔熱層破損面積 0.01 ㎡或以上的,每 100 ㎡應不超過二 處; 3. 應沒有滲水現象。 外墻面 * 1.應沒有滲水現象; 2.露臺、陽臺 應沒有亂搭建和亂封閉現象; 3.窗戶應沒有亂替換現象; 4.墻面應沒有亂懸掛物品(如空調主機)、拉線現象; 5.墻面單處脫落面積 應不超過 0.02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