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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 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 程等文件的復印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財政 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 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