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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領域是我國違法違紀問題的易發、高發領域,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比較突出,社會對此反應強烈。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將《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并針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了有關規定,對于整頓和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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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 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 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 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