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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提交日期: 2003-08-07 瀏覽 : 164 勞動人事部關于頒發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通知 勞人鍋〔1987〕4號 1980年7月11日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對保證鍋爐安全運行,提高鍋爐管理水平起了 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其他實際情況的變化,原規程已不能適應 當前的需要。為此,我們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的基礎上,對原規程作了全面修改。現將新修訂的《蒸汽鍋爐安全技 術監察規程》發給你們,請從1987年10月1日起執行,原《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同時廢止。過去我部有關規定 中凡與新規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規程為準。 各地勞動部門、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新規程。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告訴我 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1987年2月17日 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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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龍 網 ww w. zh ul on g. co m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保護人身安全, 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鍋 爐壓力容器 安全監 察暫行條例》 的有關 規定 ,制定本規程 。 第 2 條 本規程適 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 的固定式蒸汽鍋爐 及鍋爐范圍內 管道的設 計、制造、安 裝,使用 ;檢驗、修理和改造。 汽水 兩用鍋爐 除應符合 本規程 的規定 外,還應符合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 察規程 ) 的有關 規定。本規程不適 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 壓蒸汽鍋爐和原 子能鍋爐。 第 3 條 各有關 單位及 其主管部門必須執行本規程 的規定。 縣級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 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 察工作。 各級勞動行 政部門鍋爐 壓力容器 安全監 察機構 (勞動行 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 安全監 察機構以下簡稱 安全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