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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設計師職業技能鑒定所(考場)設置標準 一、編制說明 為使職業技能鑒定所(考場)認定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原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勞部發 [1993]134 號)、《職業技能證書規定》 (勞部發 [1994]98 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廣告設計師國家職業標準( 2003 年修訂)》等制定本標準。 (以下配置情況按 30人 /批的鑒定能力設置 ) 二、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認定本職業(工種)高級(三級) 、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級別的職業技能鑒定所(考場) 。 三、人員配置 (一)所長 負責鑒定所(考場)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專業中等技術職務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本專業工作 8 年以上,熟悉職業技能鑒定 有關政策和培訓考核工作。 (二)副所長 協助所長管理鑒定所(考場)的日常工作。具有本專業中等技術職務或高級以上職業資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