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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49 號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已于 2006 年 2 月 22日經建設部第 85 次常務會議討論 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 維護建設 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 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是指接受委托, 對建設項目投資、 工程造價的 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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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該標題的內容應該是重要的知識點) 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1.甲級資質標準 ⑴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 3 年; ⑵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 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 業注冊資本總額的 60%; ⑶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且 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 15 年以上; ⑷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 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的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⑸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執業年齡 (出資人除 外); ⑹專職專業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