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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 29 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已于 2014年 12月 15日由環境 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周生賢 2014年 12月 19日 附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查封、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以下稱排污者) 違反法律法規 規定排放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造 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 扣押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 政經費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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