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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相關政策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 14 條規定: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 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003 年 2 月 27日《國務院關于 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 2003〕 5 號)規定: "取消建筑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 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 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 行規定 》( [2002]111 號)。 >>一級建造師考試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一級建 造師,是一種建筑類執業資格,是擔任大型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一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