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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概算批復等文件是否齊全; (二)建設規劃、建設用地批準及施工許可、環保及消防批準、項目設計及設計圖審核 (四)各參建單位的工商登記證書、 行業資質證書、 有關技術人員證書及收費許可等資 (五)與項目相關單位是否依法簽定合同,簽訂的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公平,與招標文 (六)項目法人注冊資金的來源及到位情況; (七)項目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 是否專款專用, 能否滿足項目建設當年應完成工作量 的需要,后續建設資金是否落實; (八)使用國債資金和政府融資資金的項目資金是否按照要求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九)各種規費是否按規定及時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 (十)征地、拆遷補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有無擅自擴大拆遷范圍、提高標準或 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跟蹤審計主要是了解建設程序的合法性、 真實性,通過跟蹤審計為政府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