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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稅收政策指南 2016年 3月 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 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 36號)(以下簡稱 36號文),經國務院批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建筑業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此次試點 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本指南對 36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納稅人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 17號)中有關建筑業的政策規定進行了整理。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范圍 1、基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境內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建筑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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