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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0 年 第 7 號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已經 2010 年 1月 4 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5 月 24 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 第 15 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有效預防控制動物疫病, 維護公 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 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并取 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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