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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 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住房和 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軌的通知》 (建保〔 2013〕17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并軌后 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 (建?!?2014〕91號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 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使用、退 出及租賃補貼發放等住房保障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賃價格 ,面向符合規定 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含農業轉移人口、符合規定條件且住房困難的城市引進 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持有居住證的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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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外 租 員 工 住 房 【及住宿電費繳納管理規定】 一、目 的 ●為落實 XX鋁業公司前期到崗的外來就業人員的住宿問題,規范前后入住公司外租住 房者的住房標準、 規范公司外租住房的補貼標準以及各入住人員的費用收取標準、 使公 司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避免因費用扣除的不均衡從而導致各前后入住者的不平 衡,特制定本規定。 二、范 圍 ●本規定所強調的水電費繳納標準只針對以公司名義對外租賃的、 員工無法與出租方進 行費用核算以及無法進行相互調配的住宿用房; 能夠獨立進行相互調配并能與出租方達 成費用核算以及就職于 XX鋁業的員工以個人名義租賃的租房除享有租房補貼外其余費 用均又自己承擔。本規定執行至公司住宿樓和綜合樓建成投入使用時止。 三、程 序 ●由于公司住宿樓及綜合樓尚在建設當中; 為保障公司前期入職員工的住宿問題得以解 決;公司經商議后決定;以公司名義在公司周邊租賃住房多套供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