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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 第 1章 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 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按法律規范的淵源 —組成部分和表現形式劃分) :P1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2)法規: ①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通常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發布。 ②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 的方式公布。 (3)規章: ①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所屬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機構制定,通常以部 委令的形式公布。 ②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主要城市的政府 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4)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 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定。 2、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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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考點歸納之國家有關法規關于對招標程序法定時限要求的規定匯總表 招標投標法 原國家計委等 7 部委 12 號令(評標辦法) 國家發改委等 7 部 委 27 號(工程貨 物) 國家發改委等 7 部 委 30 號(工程施 工) 商務部 13 號令 (機電國際) 投標文件規定的投標 有效期 適當的投標有效 期 適當的投標有效 期 資格預審文件發放、 出 售的時限 不少于 5個工作日 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起 至投標文件截止期限: (招標文件公告期) 不得少于 20 日 不得少于 20 日 不得少于 20 日 不得少于 20 日, 大型或成套設備 不得少于 50日 招標文件發放出售的 時限 不少于 5 個工作 日 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同公告期 招標人對已售招標文 件澄清修改或者補充 的時限 開標日 15 日 前 開標日 15日前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質 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