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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2年 11 月 25 日云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 強化管理,依法保障城 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以下簡稱《城 市規劃法》)和云南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例。 第二條 本省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 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 在 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和本條例。各級經濟 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旅游度假區、邊境經濟合作、保 稅區等(以下簡稱開發區) ,是城市規劃區的組成部份,也必須遵守 《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 《城市 規劃法》和本條例在編制城市規劃時劃定的區域: 即城市市區、 近郊 區;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工礦區、 衛星鎮和城市的水 源地、機場、交通樞紐、電力和通訊設施走廓地段和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