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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 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 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 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 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 4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 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積超過 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