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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事項、依據、程序、要件、時限 2001年 6 月 28 日國土資源部第 5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4年 10 月 29 日國土資源部第 9次部務會議修訂 )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 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