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積極鼓勵行政人員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從機關和原單位分離出來,創辦經濟實體。從機關和原單位分離出來的人員與機關脫鉤。 2.賦予經濟實體用工自主權,逐步實行辭退、辭職制度,實行就業雙向選擇。 3.允許現有干部、職工停薪留職,時間定為3年。停薪留職者可按規定從局里借助一萬元周轉金,時間為3年,3年內上交利潤5000元,即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700元,第三年1800元。停薪留職期滿還回本金。 4.實行人員內部消化,不推向社會的原則,所有經濟實體都必須聘用一定數量的現有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凡申請出外掛集體的牌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