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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標準 本規定僅適用于既有“三小”場所的火災隱患治理,不適用于新 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防火設計,其它既有場所的火災隱患治理 按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一、“三小”場所的范圍 1、小檔口:經營面積在 300 平方米以下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 商店、營業性的飲食店、汽車摩托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 美容美發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過 24 米,且每層建筑面積在 250平方 米以下,具有加工、生產、制造性質的場所(含配套的倉庫、辦公、 住宿等場所)。 3、小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閑、娛樂 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等。 二、小檔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營場所內不得住人(若必須留守值班人員的,不得超過 1 人,且值班住宿處須設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經營場所與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應采取不燃樓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