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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號《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2002 年 4月 19日) 第 18號 《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已經 2002年 3月 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 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2年 5月 20日起施行。 局長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我國人民居住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 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涂料是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 中編碼為 3208 項下和 3209項下的商品(具體商品名稱及編碼見附件 1)。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 國家質檢總局 )主管全國 進口涂料的檢驗監管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 設在口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以 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口涂料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