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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中中國政法大學年短期因公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計劃信息表 申報單位: 制表人: 填表日期: 申報單 位 團長姓 名 團組總 人數 團員姓名 擬出 訪地 擬出訪時 間 擬出訪總天 數 出訪內 容 經費來 源 經費預算總 金額 邀請單 位 團組聯 系人 聯系電 話 電子郵 箱 備注 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 、此表格為出訪計劃預申報信息表。預申報時不需要提交邀請方材料。實際出訪任務正式申報時,則需按照上級主管單位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申報單位”:請填寫所在處級單位名稱。 、“團長姓名”:如為個人出訪,請填寫實際出訪人姓名;如出訪人為兩人及以上,請填寫團組負責人姓名。 、“擬出訪地”:請按出訪計劃填寫()香港、或()澳門、或()香港澳門。 、“擬出訪時間” :請填寫月份。 2 / 2 、“擬出訪總天數” :請根據政策要求填寫。其中,赴香港不超過天;赴澳門不超過天;赴香港澳門不超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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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門地區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航行香港、澳門地區中國籍小型船舶(以下簡稱船舶)的 監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員和貨物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 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航行香港、澳門地區的下列中國籍船舶: (一)500總噸以下機動船舶; (二)各種非機動運輸船舶。 第三條 船舶從事內地至香港、澳門地區的運輸,必須經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權 的省、自治區交通廳批準。 第四條 船舶航行與停泊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在香港、澳門期間還應遵守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法律。 第五條 航行香港、澳門地區的船舶,其技術條件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 舶檢驗局的有關規范, 且應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規定的有效船舶 證書。 第六條 航行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