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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目錄 一、目錄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相關 設計規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區、電纜隧道以及高度大于 12 米的空間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 統相關設計規定。 3、取消第 3 章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4、將原第 4 章(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第 5 章(系統設計)與第 6 章(消防控 制室和消防聯動控制)內容合并為新的第 3 章(系統設計) 5、增加區域顯示器、模塊、圖形顯示裝置、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等 設備設置規定。 二、術語 不再引入區域報警系統、集中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定義;增加火災自動報警 系統、聯動控制信號、聯動反饋信號、聯動觸發信號的定義。 三、基本規定 ①3.1 一般規定、增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場所規定: 3.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用于人員居住和經常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