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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 DBJ01-611-2002 1總則 1.0.1 為了合理的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 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戰結合的人民防 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 1.0.3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有 關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設計選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消防產品 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認證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與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標 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2術語 2.0.1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時有指示作用的標志。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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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設施 安全疏散是指引導人們向安全區域撤離。例如發生火災時,引導人們向不受火災威脅的地方撤離。 為保證安全地撤離危險區域,建筑物應設置必要的疏散設施,如太平門、疏散樓梯、天橋、逃生孔以及 疏散保護區域等。應事先制定疏散計劃, 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線,如撤離時途經的門、走道、 樓梯等 ; 確定建筑物內某點至安全出口的時間和距離, 如商場的營業廳由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 離不宜超過 20米;計算疏散流量和全部人員撤出危險區域的疏散時間,保證走道和樓梯等的通行能力, 如樓梯的總寬度應按每通過人數 100人不小于 1米計算,且規定有最小凈寬,如醫院的疏散樓梯寬度不 小于 1.3 米,住宅為 1.1 米,還必須設置指示人們疏散、離開危險區的視聽信號。 第一節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出口數量、寬度和距離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筑物發生火災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