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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 ﹝2017 ﹞19 號),加快推進 建筑市場 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 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企 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 2014 —2020 年)》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 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 設 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 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