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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國內外立法和學者關于違約金概念的比較,提出界定我國違約金概念的建議。同時指出,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我國違約金屬賠償性違約金。實踐中,調整賠償性違約金數額應有所節制,但對懲罰性違約金卻應從立法上對其最高數額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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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翔安校區能源研究院大樓 (監理) 廈門大學 第 1 頁 共 20 頁 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理違約金標準 類 別 項目 條款 檢查項目 違約金金額 備注 1 工地大門 及進出口 保潔措施 1.1 工地出入口未設洗車臺 400.00 元 1 各 檢查項 目在 投入使 用前 或施工 前,監理單位 必須 按要求 監理 落實到 位。 2 在 使用后 或施工時,建 設監 理單位 對未 按要求 做到 位的單 位直 接扣除 違約金。 3 扣 除違約 金后,監理單 位的 責任依 然未能免除, 在規 定期限 內(三天)仍 未整改,將在 原違 約金的 基礎 上加倍 處罰。 4 當 第二次 違約 金扣除 后,監理單位 仍未整改,可 解除和約。 1.2 洗車臺不符合要求 100.00 元 1.3 未設置高壓沖洗設施 150.00 元 1.4 未設置污水三級沉淀池 150.00 元 1.5 沉淀池設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