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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 OO四年五月 2 目 錄 1 總則 2 定額標準項目構成 3 維修養護工作(工程)量 4 附則 附錄:中央直屬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3 1總 則 1.0.1 為科學合理地編制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預算,加強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結合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實際, 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以 下簡稱“定額標準” )。 1.0.2 本定額標準的編制,貫徹國家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水管單位體制改革精神,嚴格執 行國家財政預算政策和有關規定,按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內容,完善和細化預算定額及項 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學合理,操作規范,講求效益。 1.0.3 本定額標準適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維修養護經費預算的編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 重大險情造成的工程修復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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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物業管理招標程序 一、招標準備階段 招標準備階段是指從開發商或業主決定進行物業管理招標到正式對外招標即發布招標公告 之前的這一階段所做的一系列準備工作。根據國際慣例,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有:成立招標機 構;編制招標文件;確定標底。 (一 )成立招標機構 任何一項物業管理招標, 無論是開發商還是業主委員會, 都需要成立一個專門的招標機構, 并由該機構全權負責整個招標活動。招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招標章程和招標文件;組織 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組織簽訂合同。可見招標機構一旦成立,其職責將貫穿整個招標投 標過程。 成立招標機構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開發商或業主自行成立招標機構,自行組織招標投 標工作;另一種是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專門的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兩種途徑都符 - - - 合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并各有特點。 對于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自行成立招標機構,我國《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