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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學習體會 ----- 基層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安全的關鍵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企業對危險貨物的需求量和運輸量增速加快, 而危險貨物具有燃燒、 爆炸、 腐蝕、氧化、毒害、放射射線等性質,在運輸過程中如操作不慎可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危險貨物運 輸在很多環節上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港口是聯接水陸運輸的樞紐,危險貨物在港口涉及裝卸、水平運輸、 庫場堆存等眾多環節, 也是危險貨物運輸中易發生事故的重要場所之一。 如何確保港口企業危險貨物的操作 安全,在當前個國各行業安個生產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是各地港航管理部門和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港口企 業必須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 關鍵詞:危險貨物 港口 管理 一: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品碼頭管理 為加強政府主管部門對危險品碼頭的 管理,根據《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第六 條,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 先取得危險貨物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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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2012 年 12 月 11 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 2012 年第 9 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 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港口內進行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 裝拆箱等作業活動(以下簡稱“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 “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 規則》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 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者對環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