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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 委 員 會公 告(第 19號)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 2007年 7月 27日通過的《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 業經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批準,現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年 11 月 2日 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 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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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2009 年 3 月 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8 次會議通過 2009 年 5 月 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批準 2009 年 5 月 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號公布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編制和水源保護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六章 收費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 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滿足人民 生活和經濟建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的管理。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