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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 [2009]46 號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 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江蘇、山東省 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了 《民用建 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后,按發布的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編者語】 黨中央國務院溫總理對央視火災的引發之源是非常重視, 火災發生的必然性 和偶然性導致慘重的損失教訓,不能再繼續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 9月 25日由公安部與住 建部聯合下發公通字 [2009]46 號文給我建筑全行業設計制造企業一定要認真貫徹執行《民 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