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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造價〔 2011〕13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安徽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的通知》 (建標〔 2011〕211 號)和安徽省造價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調整執行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的實施意見》 (造 計〔 2011〕25號)精神,現對合肥市定額人工費調整做如下規定: 一、調整范圍: 合肥市區、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的建筑、安裝、裝飾裝修、市政、房 屋修繕、 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 城市軌道交通等工程按現行的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的, 均按本 文件要求進行定額人工費調整。 二、調整內容 : 1 、以定額為工程造價計算依據的,調整后的建筑、安裝、市政、房屋修繕、園林綠化及仿 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單價:合肥市區 60.99 元 /工日、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 縣54.16 元 / 工日(含流動施工津貼)具體調整按下表進行: 計價依據 結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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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8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27 號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13號令)之區別 區別 18號令 27號令 13號令 1、 適 用 范圍 第二條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 ( 以下統 稱“招標采購單位” )進行政府采購貨物或者 服務 (以下簡稱“貨物服務” )招標投標活動 , 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 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八十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中的 進口機電 產品進行招標投標的, 按照國家有關辦法執行 。 第八十八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 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 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 和秘密的采購 ,不適用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 標活動 。 前款所稱 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 重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