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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單位合同管理,防范單位合同風險, 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 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合同,是指縣政府及其工作部 門為了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的,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及其他合意性 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灘涂、礦藏等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二)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承包經營、出售或者 出租合同; (三)經過投資主體招投標、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 購等程序后簽訂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購儲備合同; (五)行政委托、獎勵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機關與企業的戰略合作合同。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