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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館管理制度 體育場館是體育教學、訓練、比賽的場所,是學校教學計劃實 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創造一個良好的教學、訓練、比賽的環境,維 持正常的體育教學秩序,加強體育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開放時間分為體育教學時間和課外活動時間。體育教學 時間依照每學期課程表安排。教學時間所有場地首先保證教學用。 二、進入體育場館須穿軟底膠鞋,并服從任課教師和管理人員 管理,愛護場館內公共設施和體育器械 三、上課時間,為保證正常體育教學,閑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 館內。 四、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和自行車進入田徑場、 足球場,違者罰款。 五、為保護足球場,草地雨天地濕和長草期間禁止在足球場內 球和行走;塑膠跑道釘鞋必須使用短釘, 并服從管理員的管理。 對勸 說不改者按有關規定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與處分。 六、課外活動時間,運動場地首先保證各運動隊的訓練使用。 保證安全,在田徑場上進行投擲活動時,任何人不得穿越投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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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體育場館運營管理, 充分發揮體育場館的體 育服務功能, 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開展體育活動的需求, 促進體育 產業和體育事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公 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體育系統各級各類體育場館。 本辦法所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 是指具有體育場館整體經營 權,負責場館和設施的運營、 管理和維護, 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 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體育場館應當在堅持公益屬性和體育服務功能, 保 障運動隊訓練、 體育賽事活動、 全民健身等體育事業任務的前提 下,按照市場化和規范化運營原則, 充分挖掘場館資源,開展多 種形式的經營和服務, 發展體育及相關產業, 提高綜合利用水平, 促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