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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土錨桿 (索 )技術規程 CECS22 2005 9 試驗 9.1 一般規定 9.1.1 錨桿的最大試驗荷載不宜超過錨桿桿體極限承載力的 0.8倍。 9.1.2 試驗用計量儀表(壓力表、測力計、位移計)應滿足測試要求的精度。 9.1.3 試驗用加荷裝置(千斤頂、油泵)的額定壓力必須大于試驗壓力。 9.1.4 荷載分散型錨桿的試驗宜采用等荷載法;也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制定相應的試驗規則 和驗收標準。 9.2 基本試驗 9.2.1 對任何一種新型錨桿,或錨桿用于未應用過的地層時,必須進行極限抗拔試驗。 9.2.2 錨桿極限抗拔試驗采用的地層條件、桿體材料、錨桿參數和施工工藝必須與工程錨桿 相同,且試驗數量不應少于 3 根。為得出錨固體的極限抗拔力, 必要時可加大桿體的截面面 積。 9.2.3 錨桿極限抗拔試驗應采用分級循環加荷, 加荷等級和位移觀測時間應符合表 9.2.3的規 定。 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