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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 (一) 來源: 作者: 日期: 09-04-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賦予農民長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農業、 農村經濟發展 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的規定。 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民的一個偉大創舉。 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 改變了人民公社的 生產經營方式和計劃經濟模式,初步構筑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新經濟體制框架。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成為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 家庭承包 經營是在堅持土地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前提下, 把土地使用權承包給農戶, 確立了家庭經 營的主體地位, 賦予了農民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是相互依 存的統一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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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 七十年 ;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釋義】 本條是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規定。 承包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 在這個期間內, 承包方享有土地承 包經營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 的一項重要內容, 它關系到農民是否可以得到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關系到以家庭承 包經營為基礎、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穩定和完善, 關系到農業、 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 社會穩定。 我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 按照土地的用途, 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 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其中的農用地又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 本條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