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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維護與使用年限的規定 為規范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使用的安全 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塔機安裝前的檢查和使用中的檢查維護保養 塔機的維護保養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說明書和《塔式起重 機安全規程》、《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規 程》等的規定。 (一 )塔機在安裝及增加塔身標準節之前, 安裝單位應對結構 件和高強度螺栓進行檢查,若發現下列問題應修復或更換后方 可進行安裝: ⒈ 目視可見的結構件裂紋及焊縫裂紋; ⒉ 連接件的軸、孔嚴重磨損; ⒊ 結構件母材嚴重銹蝕; ⒋ 結構件整體或局部塑性變形,銷孔塑性變形。 (二 )辦理安裝告知手續時安裝單位應提供上述檢查內容的 有關證明。 (三 )塔機的司機室內應備有一份有關操作維修內容的使用 說明書,塔機司機必須每天停機對機械做一次例行保養,并按 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部位、周期和潤滑劑做好潤滑。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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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的使用年限有關規定 根據《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 的公告》(第 659號),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 (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三類塔機,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 630kN.m)、出廠年限超過 10年(不含 10年)的塔機; ⒉ 630~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 15年(不含 15年)的塔機; ⒊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 20年(不含 20年)的塔機。 (二)若塔機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 用年限。 (三)除整機外,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5144—2006)第 4.7 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定執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