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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 -人身損害 1 / 4 篇一:承攬合同中的人身損害 篇二:人身損害賠償中雇傭和承攬的區別 人身損害賠償中雇傭和承攬的區別 一. 雇傭與承攬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的歸責原則及區分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以下簡稱《人身損害 解釋》 )第九條第一款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雇員因故 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 向雇員追償 ”。第十一條第一款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由此可見,雇員 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另一方面,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