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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交流低壓配電系統 一、交流基礎電源 經由市電或備用發電機組(含移動電站)提供的低壓交流電為通信局(站)用的交流 基礎電源。 1. 低壓交流電的標稱電壓為 220/380 伏,三相五線,頻率 50赫茲。 2. 使用交流電的通信設備和電源設備供電電壓規定如下。 (1) 通信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通信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測量的電壓允許變動 范圍為: 額定電壓值的+ 5%~- 10%。 (2) 通信電源設備及重要建筑用電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 測量的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為: 額定電壓值的+ 10%~- 15%。 3. 當市電供電電壓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或通信設備有更高要求時,應采用調壓或穩壓設 備滿足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的要求。 4. 交流電的頻率允許變動范圍為額定值的± 4%,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應≤ 5%。 5. 通信局(站)應根據要求安裝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交流供電系統包括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