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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規劃設計規范》(試行) 頒布單位公安部 /建設部 頒布日期 881003 實施日期 890101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大、中城市和重點旅游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 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 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 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 地道和橋梁、隧道 引道須大于 50 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八十米。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 50 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 2個;大于 500 個時,出入口不 得少于 3 個。出入口之間的凈距須大于 10 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 7 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筑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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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8.0.6 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 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于 10%; 8.0.6.2 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 過 10%;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GB 50220-95 8.1.3 市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停車位數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區中心地區, 應為全部停 車位數的 50%-70%;在城市對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區應為全部停車位數的 5%-10%;在城市 其它地區應為全部停車位數的 25%-40%。 公安部、建設部 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 公安部、建設部 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1988 年 10 月 3日)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