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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為加強對臨武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管,促進 臨武縣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中的作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 )社會團體的事中事后監管 為加強對全縣性社會團體的監管,促進全縣性社會團體健 康有序發展,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職責權限 縣民政局依法對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二、監督檢查對象 經縣民政局登記的社會團體。 三、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通過登記管理、日常管理、業務管理、監督管理等 來監管社會團體的活動是否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66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是否存在不合法行為; (二)社會團體是否依法進行變更、注銷登記; (三)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會團體業務活動是否接受有關業務主管單位、 行業指導部門的指導; (五)社會團體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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