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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臨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集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寶安區臨時建設行為,保 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據《深圳 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 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 章,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寶安行政區內因生產、生活需 要,國有已出讓土地、已批準臨時用地上和原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繼受單位權屬不存在爭議的未完善征轉手續土地上搭 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 其他設施的,適用本辦法。 臨時建設的設計、施工、招投標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 對臨時建設的審批、管理、監督, 要堅持規劃控制、功能管制、保護生態的原則,實行嚴格審 批、嚴格管理,從嚴控制。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審批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