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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印發 《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申請律師執業等事項審批的 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申請律師執業等事項審批的規定》,已經 2009 年 8月 11 日召開的第十一次局長 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2007 年 3 月 5日發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 許可事項公示內容》 (滬司發法制[ 2007 ]4號 )的相關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申請律師執業等事項審批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 案規定》、《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使審 批規范、效率、公開,結合本市行政審批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律師執業等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條件、 申請材料、辦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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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申請律師執業等事項審批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 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 《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 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使審批規范、效率、公 開,結合本市行政審批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律師執業等審 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部門、監 督途徑、審批職責、審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規定如下: 一、審批事項: 律師執業審核。 二、審批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年 10月 28日修訂)第六條第三款; (二)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 112 號, 2008年 7月 18日)第十條。 三、審批條件: (一)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律師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二) 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