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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工程款協議書 甲方: 乙方: 鑒于: 甲方于 年 月 日將 (工程 )發包給乙 方承包施工并簽訂施工合同。 乙方擬向甲方購買其開發的 項目 號樓 室商品 房: 該商品房:住宅單價為 m 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約 ,總價 為 元(最終結算面積按照相關部門實測面積為準) 。 注:上述價格不含代收代辦費用。 為實現雙方合作共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由 雙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購買甲方該商品房的操作原則。 1、甲方保證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 押或出售; 2、本協議簽訂生效后,上述房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同時即 視為甲方已支付乙方 元的工程款,如上述房屋的最終實測面積與 年 月 日擬定的 平米發生差異時,則按照最終的實測面積× 元 /平方米的差異數來調整已抵算的工程款(多退少補) 。甲方有義務 協助乙方辦理后期該房屋的交付及登記辦證手續, 乙方須承擔因此所 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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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費稅收交納是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還是在公司所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令 540 號)規定: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 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 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 的通知》(財稅 [2003]16 號)規定: “六、關于納稅地點問題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 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 、工程監理、調 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 地。” 根據上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工 程監理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北京擔保公司為上海企業擔保, 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