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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 甲方:XXXX電訊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第一條 競業禁止 本協議所稱競業禁止,是指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不得到與甲方從事類似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經營與甲方相類似的業務,這些工作或業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托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與甲方相同或者類似的工作; (二)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者類似的工作; (三)直接或間接地從與甲方相競爭的單位獲取經濟利益。 第二條 禁止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勞動合同終止后2年內。 第三條 禁止行業 本協議所指相同和類似的工作為下列行業的工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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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通知 商改發 [2003]341 號 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 (經委、商委、內貿辦、財貿辦 )、商務廳 (局 )、公安廳 (局 )、 建設廳 (委 )、交通廳 (局 ),散裝水泥辦公室: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和《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 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 [1997]8 號)、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散裝水泥發展 “十五”規劃的通知》 (國經貿資源 [2001]1022 號),現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預拌混 凝土和干混砂漿,將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納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 124 個城市(具體名單見附件)城區從 2003年